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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稀土(混合稀土氧化物)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拟定为7.30%
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在稀土相关领域,稀土(混合稀土氧化物)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拟定为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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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本批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为试点,适用范围为开发利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且财务核算资料完整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指累计探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储量规模下限的2倍及以上的矿山。
  3.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产品指矿山自采的原矿或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4.采矿权出让收益率=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5.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按60%计算。
  6.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并计入销售收入。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年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
  7.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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