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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稀土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运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稀土行业的“三个无序”进行整治,做到“四个统一”,特通告如下:
  一、属地管理。凡在腾冲境内流通的稀土及开采稀土有关的物资、设备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总量指标管理。凡在腾冲境内流通的与稀土开采有关的配套物资,实行指标配额管理。
  三、行业主责管理。腾冲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梳理行业管理清单,依法依规履行好管理职责。
  四、行业标准管理。在腾冲境内流通的稀土,必须严格遵守储存、运输、环保等行业标准管理。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本通告执行之日起,一旦发现违反规范管理稀土相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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