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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围绕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地区,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重点地区7类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力推进全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规范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通过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项目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事项等8个方面,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按照《实施意见》,内蒙古还将从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合理利用土石料等6个方面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其中,鼓励社会资本在投入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中开发碳汇项目,加大碳汇产品开发力度,申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通过扩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模显著提升自治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引领,探索经验做法。
  原文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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